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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一十七章 负担得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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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一十七章负担得起

在战略轰炸机领域,中美的发展方式就截然不同了。

因为掌握着技术上的优势,甚至可以说,美国在轰炸机领域的技术优势更加明显,领先程度在十年左右,所以美国在发展新式轰炸机的时候,更注重技术优势,而且也已保持技术优势为主要目的。

对中国空军来说,轰炸机暂时还是“奢侈品”。

要知道,在第二次朝鲜战争之后,中国参与的几场战争,都在本土附近,战术航空兵就能胜任绝大部分作战任务。即便在第二次印度洋战争期间,轰炸机承担了很多任务,后来也随着舰队夺取了制海权,让位于舰载航空兵。受此影响,中国空军一直没有在轰炸机上投入太多的资金。

当然,在重点发展战斗机的时候,中国空军也没有足够多的资金来研制轰炸机。

只是,到了二零四五年,这一情况发生了转变。

在世界大战的威胁下,中国空军除了需要一支足够强大的战术航空兵,还需要一支有足够威胁力的战略航空兵。

此外,第二次印度洋战争也给了中国空军很大的启发。

在执行战略打击任务的时候,轰炸机的作战效率比战斗机高得多,如果有足够多的轰炸机,就能降低战术航空兵的作战强度,从而减少战斗机的采购数量,减轻空军的负担,同时提高空军的打击能力。

为此,中国空军对新一代战略轰炸机的要求很简单:在达到基本技术要求的情况下,尽可能的降低采购与装备成本,即必须是一种能够大批量采购,而且空军负担得起的战略轰炸机。

问题是,鱼和熊掌不能兼得。

要想降低采购与装备成本,就不能有太高的技术要求,不然就得采购大量先进设备,抬高采购价格与维护费用。

正是如此,空军对新一代战略轰炸机的技术要求并不高。

按照空军在二零四五年底发出的招标意向书,新一代战略轰炸机不要求具备超音速巡航能力,最大突防速度只需要达到两马赫,最大飞行高度在一万八千米以上,具备最先进的隐身技术,最大载弹量在三十吨左右,最大载弹时的作战半径不低于四千公里,最大作战半径不低于七千五百公里。

以二十一世纪四零年代的技术水准,这些要求一点都不过分。

当然,除此之外,空军对采购价格与维护成本提出了极为严厉的要求,即采购价格不得超过H-30的三分之二,保养维护成本得在H-30的基础上降低一半,地勤设备与H-30的通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。

把这一点算进去的话,空军的要求就不算低了。

当时,总共有三家集团参与竞标,其中最有经验的是西飞集团与南飞集团,因为这两家国营企业是H-30与H-20的设计单位,还是两种轰炸机的主承包商与子承包商,而第三个竞争者是龙飞集团、振翔集团与华空集团联合组建的“中国飞机制造有限公司”,该公司也参与了“J4”项目的竞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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