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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一百四十三章 这个人啊,喜欢搞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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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益的行为,目前大唐的法律是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限制的,因此很难给他们定罪。

这种情况,肯定是不能持续下去的!

国企部那边,已经是开始对几乎所有的国企部企业都是展开了突击式内部排查,同时联络了巡警部的经济犯罪司进行调查。

如今的法律框架尽管无法对这种行为直接定罪,但是并不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能够和上海码头公司的那群人一样,有着如此明确的防范心理的,只要能够找到他们通过这种合同交易里直接或者间接获益,那么就能够直接以侵吞国有资产罪起诉他们。

实际上,这些针对官办企业雇佣的员工,还是比较麻烦一些,倘若是国企部的官员,那么就简单多了,如果有明确的证据的话,直接给他们定下贪污受贿罪、侵吞国有资产罪之类的,哪怕是没有找到他们直接受益或者间接受益也不碍事,以为针对官员,还有一条渎职罪呢。

因为工作失误造成了重大损失,这妥妥的符合渎职罪的判罪标准!

这个渎职罪,只针对官员,而且这玩意也是个大箩筐,基本啥都能往里装,基本上发生了什么事情的时候,需要官员为此负责的时候,大多都是少不了这么一条罪名。

不过,针对国企部官员的处理,这倒不是什么大问题,大唐王朝还处于开国初期,各方面还是比较积极健康的,对贪污**这种事的容忍度比较低,只要有官员敢这么干,而且还是被揪出来了,那么大多都是会非常非常的倒霉。

只是现在出现问题的并不是官员,只是国企部的员工,人家可不受渎职罪这种专门针对官员的罪名影响。

这种情况肯定是不能持续下去的,国企部那边得知了这个案件后,一方面是内部进行排查,另外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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